降水费计价的争议问题
问题:
某项目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经过公开招投标,承包合同要求总工期120日历天,实际工期共计393天。承包人书面工期延期申请已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章确认“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同意延期283天”。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提出“井眼使用暂按100天考虑”,最高投标限价按107口管井乘以100天计取降水费;承包合同约定“本工程的措施项目(模板、脚手架、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外)实行一次性包干费用”。承包人投标报价按100天每天3个台班考虑降水费。
降水费结算时发包人与承包人产生了争议。
回复:
1、抽水时间变化是否构成工程变更?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导致降水期超过招标约定的100天,是否增加降水费?
(1)施工单位认为:非承包人原因,超出约定100天部分应按实结算。理由如下:
A、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指出“井眼使用暂按100天考虑”,明确约定本标段管井降水抽水时间段,也让投标单位考虑基坑土方开挖(约100天)期间的降水费用。但根据当地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及正常施工周期,基坑降水时间大都在400天。本工程井眼实际使用393天(为基坑土方开挖前至土建施工满足封井条件),实际使用天数远大于招标暂估的100天。
B、现场降水井实际抽水台班量经现场监理签字确认无误,且多次在工地例会中进行汇报并得到情况属实的认可。
C、合同内的100天降水费包干不调整,超过的台班按实结算,增加降水费用=(台班总量-原100台班)×投标综合降水台班单价,额外需要增加降水费约520万。
(3)审计单位认为,降水增加费存在争议如下:
A、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井眼使用暂按100天考虑”,招标文件第10.8条报价的补充规定中明确约定“投标人自行考虑降水期及所需成本”。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招标文件效力优先于工程量清单。
B、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本工程的措施项目(模板、脚手架、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外)实行一次性包干费用,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费将不计取其措施费,仅计取规费及税金。”降水费按投标报价包干不予调整。
C、监理单位对降水台班记录的确认情况属实,并非等同于对价的确认,价费的确定要按照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的约定进行处理。
(3)解决思路
抽水时间变化是否构成工程变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16条规定了工程变更的定义:“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本项目降水井抽水时间非乙方原因变化延长构成工程变更。招标文件约定由投标人自行考虑降水期及所需成本,但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20天,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要求井眼使用暂按100天报价,且该工程非乙方原因由120天延长至393天,超出乙方的风险范围,且有监理和发包人签认的承包人工期免责的确认函,因此,非承包人原因时间变更理应给予调整合同价款。
2、如何调整降水措施费?
因工程变更如何调整降水措施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2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施工方完成的降水工作按合同内包干和合同外增加予以结算,时间:合同内包干的降水费为从开始降水至完成土方开挖移交土建单位垫层施工期间的费用。合同外增加的降水费为从土建单位垫层至满足设计条件且交付土建单位进行封井施工期间发生的费用。包干的台班费用参照投标报价,增加的台班工程量计算按照监理审核量予以结算,单价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规定:“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减”,按照这一规定重新确定单价。
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报价的规定,要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招标文件中合同文件范本等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本案例中虽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明确了合同文件组成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优先解释,但也未能免除清单编制说明与招标文件就降水费描述存在冲突的事实。
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代理单位、建设单位应考虑到工程自身的特殊性,合理测算工期。工程所在地雨季较多,且降水期取决于下道工序如土建工程是否招标,封井条件是否成熟,实际降水期可能超过实际工期。只有在合理确定工期及降水期的基础上,发包人才能准确报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从公平公正的风险分担角度考虑,发包人不能让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承包人只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有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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